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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出版社有限公司与吉林省意林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当当网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津高民三终字第0023号
案件名称青岛出版社有限公司与吉林省意林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当当网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青岛出版社有限公司,吉林省意林集团有限公司,当当网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津高民三终字第00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孟鸣飞。

委托代理人:赵艳楠,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省意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杜务。

委托代理人:张岩,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当当网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

法定代表人:李国庆。

上诉人青岛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出版社)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省意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意林公司)、原审被告当当网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五初字第00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青岛出版社与意林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青岛出版社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青岛出版社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青岛出版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青岛出版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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