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津高民三终字第00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孟鸣飞。
委托代理人:赵艳楠,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省意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杜务。
委托代理人:张岩,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当当网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
法定代表人:李国庆。
上诉人青岛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出版社)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省意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意林公司)、原审被告当当网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五初字第00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青岛出版社与意林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青岛出版社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青岛出版社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青岛出版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青岛出版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