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知民初字第964号原告:超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九州西路387号。
法定代表人:应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夏佑平,男。
被告:赵丽芳,经商,系义乌市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g4-19576号商位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楼兵旭,浙江欧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玲燕,浙江欧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超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赵丽芳关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827元,减半收取2914元,由原告超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