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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伟锋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9893号
案件名称邹伟锋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邹伟锋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9893号罪犯邹伟锋,男,197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9日作出(2012)穗荔法刑初字第9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邹伟锋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0月20日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邹伟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邹伟锋在本次考核期间(2012年10月20日至2014年10月25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6次;

2013年9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获得表扬。

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执行人民币3000元,出具了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邹伟锋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邹伟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1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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