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703知民初437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郦银洁,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原阳县永乐便利店,住所地原阳县葛埠口朱柳园村,注册号:410725615142779。
经营者:朱红彬。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原阳县永乐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和被告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赔偿款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