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4民初8000号原告: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住所地湘阴县樟树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怀玉,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卓,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晚晴,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长沙市岳麓区汀湘粤茶楼,经营场所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含浦中路793号汀湘十里商业街(商住)S1联排(栋)109号。
经营者:肖勇灵。
原告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诉被告长沙市岳麓区汀湘粤茶楼侵害商标权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受理。
原告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岳麓区汀湘粤茶楼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6元,由原告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