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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佳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创世新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104民初7078号
案件名称湖南佳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创世新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湖南佳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创世新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4民初7078号原告:湖南佳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街道望城坡商贸城B-1栋4楼。

法定代表人:伍敏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巍巍,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烨,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创世新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闵庄路3号玉泉慧谷园6号楼103室。

法定代表人:万磊。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10号百度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福堂,北京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奇,北京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佳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创世新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佳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佳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佳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湖南佳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翰旻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钟烨瑾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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