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12民初5334号原告: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高沟镇今世缘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周素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山区久多烟酒商行,经营场所徐州市泉山区三环南路森活绿郡西一层-2-103。
经营者:董发金,男,汉族,地址: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
原告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泉山区久多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
原告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