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91民初2156号之一 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
法定代表人:薛宇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林峰,浙江科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天雅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杨础铭。
被告:广东汇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
法定代表人:陈伟荣。
被告:繁昌县孙村镇徐贤桃如海超市连锁加盟店,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
经营者:徐贤桃。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天雅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汇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繁昌县孙村镇徐贤桃如海超市连锁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晶晶 人民陪审员 刘新民 人民陪审员 陈世富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法官 助理 汤丽娜 书 记 员 管国珺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