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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格洛联营公司与古塔区岩岩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辽07民初261号
案件名称安格洛联营公司与古塔区岩岩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格洛联营公司;古塔区岩岩服装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民初261号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住所地英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113路。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晓洁,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古塔区岩岩服装店,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中央大街地一大道富一层10区10A-1号。

经营者:张岩。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与被告古塔区岩岩服装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1万元”,并于7月6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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