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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通州区刘桥镇三得利酒店、严鹏程侵害商标权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612执1279号之一
案件名称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通州区刘桥镇三得利酒店、严鹏程侵害商标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通州区刘桥镇三得利酒店;严鹏程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612执12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4,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刘化霜。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雯,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通州区刘桥镇三得利酒店,工商注册号320683601051447,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刘桥镇刘桥社区8组。

法定代表人:严鹏程。

被执行人:严鹏程,男,汉族,1975年4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通州区刘桥镇三得利酒店、严鹏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612民初4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通州区刘桥镇三得利酒店、严鹏程赔偿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等费用16000元等。

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给付16275元等。

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被执行人须知、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2.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2021年5月12日、2021年7月19日多次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依职权至南通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其有房产。

4.本院至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调查其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执行过程中,严鹏程经本院传唤到庭申报了财产,称其在通州区××镇大厨小灶打工,暂无力一次性履行。

6.本院向被执行人作出落款时间为2021年5月14日的限制消费令。

7.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和执行不能的风险,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上述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不申请执行悬赏,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

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将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等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报经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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