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杭州市西湖区龙井产业协会与汪巧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台温知初字第64号
案件名称杭州市西湖区龙井产业协会与汪巧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温岭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产业协会,汪巧琴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温知初字第64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产业协会。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

委托代理人:毛灵见。

委托代理人:邵慧萍。

被告:汪巧琴。

委托代理人:卓茂才。

委托代理人:金西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产业协会与被告汪巧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5日以双方已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产业协会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2.50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产业协会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