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郑知民初字第1037号原告歹广辉,男,汉族,1981年10月15日出生。
被告潘维美。
本院在审理原告歹广辉诉被告潘维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2014年12月23日原告歹广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歹广辉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歹广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歹广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