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中民一初字第00085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西南河路47号。
法定代表人解维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永军,陕西益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海江,男,198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佳县乌镇乌镇村村民,现住榆林市榆阳区崇文路。
本院在审理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刘海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退还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