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知民终204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谭平改,女,197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辉,系谭平改之夫。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宏彪,北京圣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北京圣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河北女主角日化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大张家庄乡大张家庄村村南。
法定代表人:谭平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志军,该公司法律顾问。
一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宽,河北圣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谭平改因与被上诉人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河北女主角日化用品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1知民初9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5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谭平改与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达成和解,谭平改一方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谭平改、河北女主角日化用品有限公司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均提交书面说明,同意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谭平改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该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各方当事人同意,且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
因此,本院亦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1知民初94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谭平改撤回上诉;
三、准许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谭平改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