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知民初856号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石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玲玲、李莎莎,河南九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城市晨亮便利店,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
经营者:杨昆明。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永城市晨亮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