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执8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西南航空港街道办事处九龙湖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27130437803。
法定代表人:邬泽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兰(特别授权),四川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陈福元,男,197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
申请执行人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福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12民初4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执行,并于2021年7月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于2021年7月12日冻结(网络冻结)了被执行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湖南溆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
被执行人陈福元于2021年7月22日主动向本院一案一账户缴纳执行标的款20227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福元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福元在湖南溆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峰支行账户为8101********、在湖南溆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两丫坪支行账户为8101********、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为085e9858ef0d0ef5d2e741689@wx.tenpay.com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