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中法知民初字第65号原告:周超,男,1980年4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委托代理人:贺文华,广东祁增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山市海韵卫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山市址山镇东溪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那通斌,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谭志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冯剑明,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超诉被告鹤山市海韵卫浴实业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超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周超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自愿,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
原告周超在起诉时已预交案件受理费2300元,本院应退回11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