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6民初319号 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公路******。
法定代表人:华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琳,上海段和段(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铁东区宏达书店。
住所。
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五一路**C6铺div> 经营者:黄晋,业主。
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铁东区宏达书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
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申请将原诉讼请求第二项赔偿数额变更为10000元,并于同日以与被告铁东区宏达书店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