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金婺刑初字第1034号公诉机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个体。
因本案于2014年6月4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取保候审。
现在家候审。
辩护人温兴斌。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婺检公诉刑诉(2014)19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代理检察员胡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及辩护人温兴斌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郑某通过互联网销售假冒的博世牌电动工具,销售金额达18万余元。
2014年6月4日,公安机关从其家中查扣了假冒的博士牌电动工具131台。
被告人郑某归案后退出赃款3万元。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提请本院依法予以惩处。
被告人郑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主要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辩护人温兴斌提出,被告人郑某认罪态度较好,赃款已退还,部分假冒商品未销售,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郑某在淘宝网上注册旺旺号“紫依恋”、“yyxx诚信经营”、“速热水龙头之家”,其通过注册的淘宝旺旺号所关联的网店,将其通过互联网寻找卖家的方式从金华武义等地不知名人员处先后多次购进的1000余台假冒的博世牌电动工具,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向外销售,销售金额达18万余元。
其中2014年年初,其通过旺旺号“yyxx诚信经营”销售给金华市婺城区的客户蒋啸天2台假冒的博世牌冲击钻和1台角磨机。
2014年6月4日下午,被告人郑某在其位于浙江省永康市白塔村群民东路53号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当场查扣了44台贴有博世标识的成品假冒博世gsb13re电动冲击钻、73台贴有博世标识的半成品假冒博世gsb13re电动冲击钻、14台贴有博世标识的成品假冒博世gws6-100型调速角磨机,上述物品合计人民币10730元。
被告人郑某归案后退出赃款人民币3万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蒋某的证言,搜查笔录及照片,光盘,销售清单,接受证据材料��鉴定报告,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抓获经过,扣押清单,人口信息,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郑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五十二台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
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禁止被告人郑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电���工具的经营业务。
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