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清中法民三初字第26号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FredericBlnc。
委托代理人:叶少玲,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英德市新南慷百货管理有限公司英德分店。
负责人:余耀照,总经理。
被告:英德市新南慷百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耀照,总经理。
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赖燕青,广东天行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袁志强,广东天行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英德市新南慷百货管理有限公司英德分店、英德市新南慷百货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本院予以清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