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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与杭州汇美画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杭西知民初字第715号
案件名称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与杭州汇美画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杭州汇美画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西知民初字第715号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联明路696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virginiemargueritedescamps。

委托代理人:钱志震(特别授权代理),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汇美画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176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强。

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汇美画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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