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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户县人人家超级市场、户县民乐人人家大型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西中民四初字第00406号
案件名称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户县人人家超级市场、户县民乐人人家大型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户县人人家超级市场,户县民乐人人家大型购物广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中民四初字第00406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陶雨生,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孟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户县人人家超级市场,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户县草堂路4号。

负责人邵忠强。

委托代理人刘凯朋,男。

委托代理人支婷,女。

被告户县民乐人人家大型购物广场,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户县甘亭镇沣京路16号。

负责人徐益良。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户县人人家超级市场、户县民乐人人家大型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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