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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童国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杭拱知初字第134号
案件名称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童国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童国民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拱知初字第134号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济南经济开发区沃德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曾庆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孝樟,浙江知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童国民,系浙江金通汽配城民阳汽配经营部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诉被告童国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且已履行为由,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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