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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阳江市江城区裕兴隆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阳中法民三初字第531号
案件名称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阳江市江城区裕兴隆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江城区裕兴隆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阳中法民三初字第531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雄,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延朝,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正慧,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江市江城区裕兴隆超市。

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银沙小区A1-1号。

投资人:刘建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阳江市江城区裕兴隆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阳江市江城区裕兴隆超市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0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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