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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长力金盟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高碑店市八方达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保民三初字第83号
案件名称北京长力金盟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高碑店市八方达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长力金盟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马新阳,高碑店市八方达铸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保民三初字第83号原告北京长力金盟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长营工业园区136号。

法定代表人康立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戴君,北京兴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新阳。

委托代理人许文敏。

被告高碑店市八方达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高碑店市方官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马庆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文敏。

本院在审理北京长力金盟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马新阳、高碑店市八方达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长力金盟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长力金盟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长力金盟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410元减半收取8205元由原告北京长力金盟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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