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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永城市姬素英综合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1403知民初869号
案件名称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永城市姬素英综合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永城市姬素英综合门市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知民初869号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石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玲玲,河南九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城市姬素英综合门市部,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

经营者:姬素英,女,汉族,1965年2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翔,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城市姬素英综合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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