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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7信阳市茶叶协会与泉山区德为兴茶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312民初7467号
案件名称7467信阳市茶叶协会与泉山区德为兴茶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信阳市茶叶协会;泉山区德为兴茶叶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12民初7467号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住所地信阳市羊山新区市行政中心9号。

法定代表人:张久谦,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荣,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山区德为兴茶叶店,住所地泉山区西苑南村大北门2号1层。

经营者:罗年尧。

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诉被告泉山区德为兴茶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

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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