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豫08知民初316号原告: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6号院3号楼26层2601室。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冰玉,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
被告:胡齐险,男,198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沁阳市。
原告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胡齐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代理费、交通住宿费等);
3、判令被告承怛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一、原告及其品蜱在全球拥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原告的“NATUREREPUBLIC”品牌芦荟胶系列产品自进入中国市场以来,销量巨大,宣传的持续时间长、地域范围广,在国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
二、原告拥有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注册商标专有使用权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系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商标专用权人,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采取行政投诉、民事诉讼、刑事报案等法律手段维权。
三、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注册经营的店铺中销售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产品,致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原告产品或经原告授权,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作为甲方、被告胡齐险作为乙方自愿达成以下协议:一、乙方承诺,乙方(含其设立的、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立即停止并保证以后不再实施侵犯甲方商标权的行为。
二、乙方承诺对甲方进行赔偿,赔偿款为人民币6000元(大写:陆仟元整),并承担诉讼费用人民币275元(大写:贰佰柒拾伍元),于双方签订本协议当日内支付至甲方代理人账户(6275元已付款)。
三、本协议和解金额仅限于本案,不作为其他案件的依据。
四、甲乙双方对本协议内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事先允许,不得擅自泄露给第三方。
五、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六、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乙方(含其设立的、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违反本协议约定或再度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向甲方承担不低于20万元的赔偿责任,甲方有权提起诉讼。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