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知民初887号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法定代表人:吴荣照,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来,福建知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如云,女,汉族,1965年9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如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庭下和解且被告已履行赔偿义务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0元,由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