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朝民(知)初字第43512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雄,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旭升,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亚马逊卓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56号楼第10层06-09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建弢。
被告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56号楼第11层1101。
法定代表人张建弢。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亚马逊卓越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元(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