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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赵宏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西民初字第1990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赵宏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赵宏刚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初字第1990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宁高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宏刚,男,汉族,大连市中山区智仁市场满意超市业主,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宏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12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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