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88号原告广精机电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郜刚锋,广精机电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程宝金,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高恩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永奎,东莞高恩机械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朱旭,广东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精机电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高恩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6日、11月4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2014年7月4日,被告东莞高恩机械有限公司就涉案“皮带式变速转向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被受理。
2014年11月2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2423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本院认为,鉴于涉案专利权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被宣告全部无效,故该专利权处于不稳定状态,原告以被告侵害其专利权为由提起诉讼,不符合受理条件。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广精机电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陆凤玉代理审判员 易 嘉人民陪审员 陈炳良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晓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