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江知民初字第0051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秋星。
委托代理人华韧竹。
被告邱志海,系吴江市松陵镇华东商业城宇龙灯饰馆业主。
委托代理人邱金波,女,1978年9月15日生,汉族,系邱志海妹妹。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邱志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受理,原告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90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