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民三(知)初字第555号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业干。
委托代理人蔡美琴,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傅坤,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韦跃进。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韦跃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计人民币25元,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孙 谧代理审判员 于 是人民陪审员 韩国钦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季禛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