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中法知民初字第318-320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
委托代理人:李贺亭,广东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亿佰家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为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长青南路303号长安商业广场4区807。
法定代表人:洪安培,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熊氢玲,广东雄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涛,广东雄爵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亿佰家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三案中,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日申请将原诉讼请求第二项“判令东莞市亿佰家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5000元人民币”变更为“判令东莞市亿佰家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人民币”。
2014年12月8日,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一审开庭前减少诉讼请求,应当退回相应诉讼费,关于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每案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每案另退回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