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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威欧娱乐有限公司与许汉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深宝法知民初字第852-853号
案件名称罗威欧娱乐有限公司与许汉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罗威欧娱乐有限公司,许汉松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深宝法知民初字第852-853号原告罗威欧娱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HarriKoponen。

委托代理人伍永雄,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汉松,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黄正,广东深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罗威欧娱乐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汉松商标权侵权纠纷两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伍永雄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唤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罗威欧娱乐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是一家全球知名的娱乐媒体公司,其成功地打造了全球闻名的“愤怒的小鸟/AngryBirds”形象。

“愤怒的小鸟”作为一款基于智能手机触摸屏的休闲益智类游戏,在上线后几个月内就成为了全球流行的现象,至今仍居于付费应用首位。

罗威欧娱乐有限公司是第G1052865号愤怒的小鸟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核定使用的第9类商品用于各种电子平台(移动装置、个人电脑、操控台以及图形输入板)的视频游戏产品。

罗威欧娱乐有限公司是G1034096号愤怒的小鸟英文字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核定使用的第9类商品用于各种电子平台用视频游戏机(移动设备,个人计算机,游戏机,平板计算机)及电子游戏程序等。

原告发现被告在其开办的阿里巴巴网店“许某武”(旺旺名:许某武)、“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某新电子厂”(旺旺名:宋某)大量销售侵犯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于2013年7月1日对被告的侵权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

2013年7月3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对被告所在生产、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进行查处,现场查获大量侵犯原告上述注册商标的商品。

2013年12月17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深宝法知刑初字第16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故意生产、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牟取暴利,有损原告商标品牌声誉,造成了原告巨大的经济损失。

据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特诉请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G1052865号、第G103409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两案各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30万元;

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也未出庭应诉。

经审理查明,愤怒的小鸟图形属于罗威欧娱乐有限公司(ROVIOENTERTINMENTLTD)注册的商标标志,注册证号为第G1052865号,有效期限自2010年6月28日至2020年6月28日,核定使用范围包括各种电子平台(移动装置、个人电脑、操控台以及图形输入板)的视频游戏产品。

“ANGRYBIRDS”(子母组成)商标属于罗威欧娱乐有限公司(ROVIOENTERTINMENTLTD)注册的商标标志,注册号为G1034096号,有效期限自2010年6月29日至2020年3月4日,核定使用范围包括各种电子平台用视频游戏机(移动设备,个人计算机,游戏机,平板计算机)及电子游戏程序等。

被告人许汉松是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某新电子厂的法人代表,该公司位于宝安区西乡街道,主要生产掌上游戏机和迷你音响。

2013年7月3日公安机关接罗威欧娱乐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某新电子厂大量生产假冒“ANGRYBIRDS”品牌游戏机的举报,对该公司进行全面检查,现场查获假冒注册商标“ANGRYBIRDS”型号X678成品3,300个;

“ANGRYBIRDS”型号X688成品33个;

“ANGRYBIRDS”型号X8103成品34个;

“ANGRYBIRDS”型号X996成品62个。

被告人许汉松因此承担了刑事责任。

另,被告人许汉松还通过阿里巴巴网站对其商品进行宣传和销售。

上述事实,有注册商标证、刑事判决书、(2013)粤广海珠第18927号公证书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依法享有第G1052865号、第G103409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且在注册有效期内,其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

被告的行为已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应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由于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告侵权所受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的具体数额,本院综合考虑原告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每案人民币六万元,共人民币十二万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许汉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其侵权行为。

二、被告许汉松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罗威欧娱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两案共计(含合理开支)人民币十二万元。

三、驳回原告罗威欧娱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两案件受理费11,600元,由被告许汉松承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海  波人民陪审员 赖  远  琼人民陪审员 蔡  文  卿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映琼(兼)书 记 员 鲁  丽  莉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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