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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凯捷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川知民终字第49号
案件名称中山市凯捷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山市凯捷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何志芬,何海通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川知民终字第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凯捷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联丰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吴焕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礼东,广东展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长虹岭工业园长岗北路。

法定代表人曹国基,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树林,广东本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伟波,广东本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何志芬(成都市金牛区荟萃装饰五金经营部业主),女,196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何海通,男,197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

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与何志芬、何海通、中山市凯捷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2014)成民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中山市凯捷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委托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向中山市凯捷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送达交费通知书,告知其应在收到该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足额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上诉人中山市凯捷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山市凯捷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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