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某某公司诉曹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湛中法民四初字第53号
案件名称某某公司诉曹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某某有限公司,曹某某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湛中法民四初字第53号原告: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少雄,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正慧,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延朝,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某某,男,汉族,1971年5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4408221971********,住广东省廉江市车板镇蟹地村***号。

系湛江市麻章区全家福购物广场经营者。

经营地址为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麻赤路*****号。

原告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曹某某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2014年12月12日,原告某某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有限公司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柯  忠  文审 判 员 王  凤  云代理审判员 侯  英  枭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吕荣桂(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