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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李志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延中民一初字第00068号
案件名称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李志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李志江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中民一初字第00068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西南河路47号。

法定代表人解维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永军,陕西益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志江,男,197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陕西省绥德县张家砭乡五里湾村村民,现住该村。

本院在审理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李志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退还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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