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茂中法知民初字第649号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永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延朝,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正慧,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州市佳惠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沛雄。
委托代理人梁冠。
委托代理人罗耀均。
被告高州市佳惠贸易有限公司佳惠购物广场。
负责人陈沛雄。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州市佳惠贸易有限公司、高州市佳惠贸易有限公司佳惠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即462.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925元,多收的462.5元受理费本院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