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知民初829号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法定代表人:吴荣照,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少美,福建知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丹,男,汉族,1983年1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曹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主动与原告庭下和解且已履行赔偿义务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