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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成惠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三刑执字第3300号
案件名称张成惠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成惠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三刑执字第3300号罪犯张成惠,男,1971年1月23日出生于福建省惠安县,汉族,文盲,捕前系私营业主。

现在清流监狱第六监区服刑。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9日作出(2013)狮刑初字第15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成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3月17日起至2016年9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0元,(已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扣押在石狮市公安局的假冒服装四千七百九十六件,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9月10日送押清流监狱服刑。

执行机关清流监狱于2014年11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成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安心改造,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各项监规纪律,参加“三课”学习,劳动中态度端正,2013年9月至2014年9月考核累计达标分8分。

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等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成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成惠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的刑罚执行。

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3月17日起至2016年7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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