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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威房产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与黄朝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徐民三(知)初字第517号
案件名称科威房产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与黄朝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科威房产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黄朝兵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民三(知)初字第517号原告科威房产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周俊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玲,女。

委托代理人徐晶,女。

被告黄朝兵,男,197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科威房产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朝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科威房产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计人民币25元,免予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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