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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胜利与Pac West Distributing Corp(美国印第安纳州PWD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二中民初字第01793号
案件名称黄胜利与Pac West Distributing Corp(美国印第安纳州PWD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胜利,PacWestDistributingCorp

案由

案由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民初字第01793号原告黄胜利,男,1968年6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高克玮,天津德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PacWestDistributingCorp(美国印第安纳州PWD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印第安纳州印第安纳波利斯市湖景街150号。

法定代表人GONGBOFAN,总裁。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胜利诉被告PacWestDistributingCorp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胜利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黄胜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胜利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5元,由黄胜利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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