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甘刑初字第701号 公诉机关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窦某某,男。
因本案于2013年8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蒋方,系辽宁谨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于安生,系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以甘检公诉刑诉(2014)7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窦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窦某某于2014年12月4日死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