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金知民初字第403号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琴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丁一元,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宇飞,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陈群肖,女,1987年5月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群肖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1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