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宿中知民初字第0086号原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季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翠翠。
被告泗洪县惠仁药房。
投资人XX。
委托代理人廖传江。
原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泗洪县惠仁药房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