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江知民初字第0011号原告江苏苏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雨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玮,上海艾帝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百腾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建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丽佳,女,1980年12月19日生,汉族。
原告江苏苏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百腾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2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苏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江苏苏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