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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华鞋业贸易有限公司与王建江知识产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2)浙知终字第332号
案件名称丽华鞋业贸易有限公司与王建江知识产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3-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建江,丽华鞋业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2)浙知终字第3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建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丽华鞋业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明慧。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陆建润。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顾惠民。

上诉人王建江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杭知初字第8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建江以“双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建江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建江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上诉人王建江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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