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汕中法民三初字第16号原告汕头市万盼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庆坤,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楚浩、王少明,汕头市高科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蔡召河。
被告汕头市时时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拱桥金苑商场5街13幢34、36号。
法定代表人郑钦财。
本院在审理原告汕头市万盼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蔡召河、汕头市时时旺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1日以已与两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汕头市万盼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为2900元,由原告汕头市万盼食品有限公司负担。